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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8-04-09 16:13:29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3)监管单位不同:《网络安全法》主要由国家网信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反恐法》主要由国家公安部反恐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分别对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侵害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和处罚。 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对实施上述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责任方面与现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衔接关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涵盖个人网络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网络和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协助执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坚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体规定,涉及网络运营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公民享的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等。第一,确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条)。第二,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发送电子信息、提供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第四十一条)。第四,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菱撙写协助(第二十三条)。第五,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第四十三条)。由此可见,《网络安全法》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与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形成了很好的衔接与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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