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行安全制度四
2018-04-09 16:01:22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安全维护义务: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为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确一般性安全保护义务
安全信息发布: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危害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台皂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信息使用规则: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I获取的信息,只台旨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上一篇:网络运行安全制度三
- 下一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