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体系二
2018-04-09 11:56:32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丁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在多级立法的体制下,在《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前,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些包含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法律层面,国家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有关信息安全的最基本内容;根据宪法制定的其它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签名法》等,对信息安全相关的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为构建并完善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行政法规层面,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安全有关的规章;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规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与保密管理相关的规章;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一系列与密码产品管控相关的规章;新闻出版总署等其它部委也出台了一些信息安全相关的规章;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息安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