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聚焦刑法修正案(九)“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下午三点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而且因其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网络不应是犯罪分子的“天堂”和“乐土”。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亮点。
刑法修正案(九)特别重视打击网络犯罪,将网络视为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战场”。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 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尤其是,对于“传播行为”也纳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对“净化”社会化媒体的信息传播、进一步打造“清朗网络天空”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往往具有取证难、调查难、立案难等特点。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必将有助于遏制网络犯罪凶猛发展的势头。